徐 卉:法院人案失衡,改革要動真格

作者: 時間:2022-12-23 16:59:02 來源: 瀏覽:1343 次

“案多人少”是中國法院的一個常態化現象,近年來,伴隨著立案登記制和法官員額制改革在“案多”和“人少”兩個方向上的同時作用,司法實踐中的人案矛盾問題日益突出。要破解這一難題,相關配套改革需要動真格。

法官員額制改革,在員額比例的設置上,是以改革方案所確定的基準時間點,根據司法轄區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等基礎數據,結合法官辦案工作量和不同層級法院的功能定位、審判輔助人員配置等實際情況,依托“大數據”進行分析,依據案件權重以及今后案件的發展趨勢等數據,以法院人員編制總數為測算基數,按照向審判工作傾斜的原則,設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員額比例。

以上海法院為例,依照改革方案,設定了法官33%、審判輔助人員52%、司法行政人員15%的員額比例,其中,基層法院獨任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配備比例不低于111,中級法院合議庭中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配備比例不低于321312。即在員額制下,“一審一助一書”作為基礎性配置,旨在通過加大司法輔助人員的配比,實現以法官為主體,由司法輔助人員負責完成案件信息錄入、訴訟材料送達、開庭時間安排、卷宗整理歸檔等審前、審后的事務性工作的資源配置機制,將85%的審判資源配置到辦案一線,使審判一線的法官實際人數較改革前增加,從而達到以審判為中心的資源優化配置。但目前在實踐中,審判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仍然相當突出,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由于法官助理、書記員存在較大缺口,嚴重制約員額制改革的效能發揮。而且數量有限的法官助理往往身兼多職,不僅承擔審判輔助工作,還要承擔本業務部門的一些綜合行政工作,此種狀況影響了審判團隊成員間的分工合作,致使審判效率低下。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法官實行的是階梯制,即法官按照《法官法》分為四等十二級,而輔助人員則缺乏明確的等級制度,僅有不同編制的身份區分。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法院輔助人員普遍實行階梯制。如德國《法官法》和《司法官法》對法官和司法輔助官的任職資格、法律地位和任務職責分別作出規定。司法輔助官不同于法官,其法律地位是高級公務員,在任職條件上也和法官完全不同。法官有單獨的薪酬系列,普通法官薪酬級別為R1-R2,月薪30005500歐元左右,最高為R10級(如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月薪可達1萬多歐元。司法輔助官作為公務員,任職條件為必須經過三年高等??茖W校教育和見習,并通過相應的考試。其薪酬體系為A9-A13,月薪約20003500歐元。在德國法院,正是這樣一支由不同級別的公務員、雇員、法律實習生和見習生組成的輔助隊伍,承擔了次級司法事務和法院的行政事務,從而保證法院的良好運作,并為法官的審判工作提供各種支持,德國法官的高效完全有賴于這支隊伍的存在。而這支隊伍很大程度上是德國完備的公務員體制和職業教育體制作為社會相關配套制度的成果。

另一方面,破解“案多人少”還應健全并完善院庭長辦案制度。在員額法官的人員結構中,院庭長都占相當的比例,他們的辦案數量和質量直接關系到“案多人少”矛盾的緩解。目前在落實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制度時,往往側重于防止院庭長辦案走過場、走形式、委托辦案、掛名辦案、虛假辦案等問題,強調院庭長通過分擔審判工作任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辦案一線的壓力。但實際上,在法官員額制改革方案的設定中,39%的員額比例是以入額法官全員辦案為前提所作的測算,即要求院庭長在充分完成辦案任務的同時,把案件和其他人與事的管理職能充分履行好,這本身也是司法改革對院庭長提出的更高要求。毋庸諱言,目前院庭長辦案的制度性約束不足,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長效機制缺乏,同時亟需對法庭內部行政事務實行集約化管理方式的整合,這些制度建設都應作為員額制相關配套改革措施進一步深化。

員額制是推進法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的重要基礎制度,也是實行司法責任制的前提,改革成果的鞏固和可持續需要實質性展開對相關綜合配套機制的深度改革與完善,如此,司法實踐中人案失衡的矛盾才會有望得到緩解。

 

作者:徐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導,訴訟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咨詢特邀專家。

來源:《上海法治報》2022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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